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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資料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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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2 |
適用於香港住宅物業的出租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註:本表格應由持牌地產代理填寫
a部:物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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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 |
b部:物業的訂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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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的類別 |
訂明來源 |
取得資料 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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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的當時的擁有權及有效的產權負擔的詳情: 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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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產權負擔: (a) 管有權命令: □有 □沒有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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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揭或押記: □有 □沒有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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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業的樓面面積: □(a) 差餉物業估價署所提供的實用面積: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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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中述明的實用面積: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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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能從(a)及(b)段途徑取得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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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成年份: 物業(或物業所屬建築物)的落成年份: |
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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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途限制: 佔用許可證所規定的用途: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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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租限制: 法例/政府租契下的出租限制: □有 □沒有 |
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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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可提供關於物業的其他資料
1. 每年的地租/地稅: 港幣$
2. 每季的差餉: 港幣$
3. 每月的管理費: 港幣$
4. 物業現正受租契約束,並擬分租: □是 □否
如“是”,請提供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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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
(“代理”(參閱註10))合理地信納本表格所載資料的準確性。
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日期:
註
1. 使用本表格時不應作出任何更改。
2. 持牌地產代理須按業主的選擇於與物業的業主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之前或於業主與一名租客訂立物業的租契之前向業主提供一份已填妥的表格的正本或副本。
3. 除非租客明確表示放棄收取本表格的正本或副本的權利,否則持牌地產代理須向租客提供一份已填妥的表格的正本或副本。
4. 如租客或物業的業主︰
(a) 對本表格b部中所列的任何產權負擔的效力及含意存有疑問;
(b) 不能取得任何訂明資料或對本表格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存有疑問;或
(c) 欲取得本表格並沒有提供的其他資料;
應尋求法律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
5. 除c部外,必須回答所有問題並在所有空格上填寫所需資料。如任何問題並不適用,請填上“不適用”。如欠缺任何訂明資料,請填上“資料欠缺”。
6. 應就每項物業填寫一份表格。
7. 如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要更改,應立即通知收取本表格的人。
8. “*”號表示刪去不適用者。被刪去的條文必須加以簡簽。如適用,請在所提供的方格□內劃上“ü”號。
9. 資料的訂明來源:
a:土地註冊處
b:差餉物業估價署(物業樓齡及面積資訊服務)
c:房屋協會
d:房屋署
10. 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